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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主张违约金为何不获支持?
电白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支持了原告关于租金部分的诉讼请求,却驳回了其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何?
案情回放
2015年11月12日,邱某与肖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邱某将商铺租赁给肖某使用,并约定租期、年租金及付款方式,但未约定违约金及其计算方式。自2019年开始,肖某不再支付租金,后肖某于2020年2月10日出具《欠条》给邱某收执,《欠条》上载明肖某欠邱某2019年铺租与水电费共39259元。经追索无果,邱某遂将肖某诉至电白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邱某及被告肖某自愿订立《租赁合同》,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且已生效。原告依约交付商铺给被告使用,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交付租金及水电费。而《租赁合同》上未明确约定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肖某支付2019年的租金及水电费合计39259元给原告邱某,驳回了原告关于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做出相关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诉讼请求中主张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若一方当事人违约,合同中又未约定违约金,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违约一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的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电白法院新媒体团队
原标题:《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主张违约金为何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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