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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期】寿宁首例涉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开庭
= 寿宁首例 =
- 涉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开庭审理
11月10日,寿宁法院首次由3名审判员和4名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妨害作证、伪证案,并进行同步网络直播。此案也是该院审理的首例涉生态公益诉讼案件。
寿宁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份,张某春在陈某斌的帮助下购得村民陈某光等3人的基本农田共计3970平方米,用于建设“公墓”,并承诺给陈某斌1股股份。同年7月下旬,张某春与叶某光、叶某平等其余6名被告人商议决定共同出资建设公墓并投资入股。经商定,公墓总共14股,张某春占4股,陈某占3股,叶某平占2股,叶某财占2股,叶某光占1股干股,陈某斌占1股干股,叶某元和叶某炯合占1股,每股10万元。2019年8月初,张某春、陈某等8人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挖掘机将“征用”的农田用于建设公墓,至案发,该公墓已基本建设完成,部分墓穴已售卖。
经鉴定,被毁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共3613平方米(折合5.42亩),该地块部分耕作层已被剥离或硬化,部分大面积区域(大于60%比例)未见耕作层土壤,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该案案发后,张某春、陈某为逃避刑事处罚,于2019年11月,多次指使陈某光向公安机关作未将农田卖给张某春等人做公墓,张某春转账的购地款已全部返还的虚假证明,并付给陈某光20000元“好处费”。至2019年12月13日,陈某光向公安机关所做的9次笔录均为虚假陈述,同年12月17日才如实供述事实。案发后,陈某光及其余8名被告人先后到寿宁县公安局投案。
寿宁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还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春、陈某等8人对损毁的基本农田进行复垦或承担复垦工程款264647元,承担复垦方案编制费20000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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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第271期】寿宁首例涉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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