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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峰等1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2020年9月26日上午,翼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东峰等16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审 理 查 明
2007年,被告人张东峰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实施多起违法犯罪,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骨干固定,结构稳定,被告人张东峰要求组织成员听从安排,绝对服从,如有违反,轻则训斥,重则殴打,组织纪律严格。
该组织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聚集组织成员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暴力讨债,插手房地产开发,替他人摆平纠纷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同时该组织出资为组织成员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免费提供毒品、食宿,并在组织成员受伤后提供医疗费用,为组织成员解决事端,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维系组织的生存与发展。
该组织自2007年至2018年期间,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10起、寻衅滋事14起、敲诈勒索5起、非法拘禁2起、开设赌场1个多月、窝藏在逃犯1名、容留10余人多次吸毒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采取夜间持枪、持械巡逻方式,在翼城县30多个村庄追逐驱赶其他盗墓人员,形成非法控制,并大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严重侵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
该组织插手民间纠纷,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干扰企业正常经营,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窝藏逃犯、充当打手、收取“保护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依 法 裁 判
被告人张东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组织成员被判处十九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
原标题:《张东峰等1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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