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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十二年!被告人王海辉涉黑案一审宣判
2020年9月23日下午,灵川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海辉涉黑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本次宣判全程通过远程网络视频形式进行。
法院以被告人王海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卖淫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告人钟国华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海辉明知李兴勇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并多次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违法犯罪活动。李兴勇安排被告人王海辉在卖淫店上班,负责望风和看守卖淫女,到火车南站驱赶旅游从业人员。
2017年4月,被告人钟国华拐卖被害人吴某二、黄某某到李兴勇、吴桂连的卖淫店卖给李兴勇、吴桂连,钟国华获利2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海辉积极参加李兴勇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多次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受李兴勇、吴桂连雇请,强迫他人卖淫,在李兴勇的纠集之下伙同沈东红等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垄断、桂林火车南站一带旅游散客市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钟国华事前与李兴勇通谋,拐骗妇女到李兴勇卖淫店强迫卖淫,钟国华拐卖妇女2人,构成拐卖妇女罪。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原标题:《获刑十二年!被告人王海辉涉黑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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