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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未成年人泳池溺亡谁担责?法官:关键在于过错责任的认定
原创 斗门法院 斗门法院
炎炎夏日,江河、泳池、水上乐园成了孩子们最爱去的清凉之地,但同时,溺水的危险也伴随左右。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溺水是造成中小学生暑期意外死亡的头号杀手。孩子游泳会存在哪些潜在危险?下面这个案例
希望能带给家长们一些警示
姐弟俩小区泳池游泳 姐姐不幸溺亡暑假的某天傍晚,10岁的莹莹带着弟弟凯凯来到小区里的泳池,自行购票入内游泳。进入泳池10分钟后,现场巡逻人员发现凯凯在靠近泳池入口的深水区沉入水中,一只手在水面扑打,疑似溺水,马上大声呼救并跳入水中救援。入水后,巡逻人员发现莹莹在池底,于是立即拖带凯凯上岸,同时呼叫其他救生员救援。离该区域最近的另一名救生员听到呼叫声后,迅速跳入水中,将莹莹捞起。救生员和现场泳客对姐弟二人分别进行心肺复苏,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次日,莹莹因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开发商、泳池经营者、物业要担责
莹莹和凯凯的父母认为泳池位于小区内,且由珠海市某房地产公司建成后发包给广州某体育公司经营,而体育公司向中国某财保公司投保了游泳场所责任保险,于是将体育公司、房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财保公司诉至斗门法院,请求前三个被告连带赔偿因孩子溺亡导致的损失合计132万余元,财保公司则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被告:原告监护职责缺位应承担主要责任体育公司认为:房地产公司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游泳池发包给自己,且未按规定落实和加强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故应负主要责任。两原告履行监护职责不当,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房地产公司认为:事故的发生与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两原告的监护职责缺位,是造成莹莹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应由两原告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其并非涉案泳池的经营方、出租方、监管方,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其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依法应由体育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院:过错责任的认定是关键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体育公司
体育公司作为泳池的经营者,其“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是严格按照行业规定在泳池内设置一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检查制度,对不宜入池游泳者作出充分提示,并在泳池特定岗位上配备适格的救护人员,对泳池作全方位、不间断的救生观察,以求当池内泳客无论因何种原因有下沉、溺水迹象发生时,都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施救,避免溺水事故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体育公司的售票人员,在明知姐弟二人系未成年人且未携带救生圈、泳帽的情况下,未严格审核二人是否有监护人陪同,亦未对二人未带救生圈、泳帽进入泳池的行为加以提醒劝阻,而是迳行售票给二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体育公司在泳池的公告栏张贴的救生员资格证和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与事发时实际在岗的救生员并不一致,且在救生观察台上的救生员存在无救生员资格证的情形,甚至下水对姐弟二人施救的在岗救生员均无救生员资格证,明显存在资质不足和专业救护技能缺失。同时,体育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出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发现险情且实施救援。故体育公司作为泳池的经营管理者,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对莹莹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地产公司
房地产公司作为泳池的建设单位,所建泳池多处不符合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的规定,导致发包的泳池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条件不足。同时,房地产公司在发包泳池时,未能按规定落实和加强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与体育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对体育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泳池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在监督、管理上存在过错,亦应在过错范围内对莹莹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莹莹父母
莹莹父母作为监护人,在明知姐弟二人不会游泳,且曾带其到小区泳池玩耍的情况下,未对子女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提示防范安全风险。在提供资金给子女时,未引导子女合理使用。在事发当天,亦未看管好子女,对姐弟二人离开家到泳池游泳毫不知情,存在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的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对莹莹的死亡自负相应的责任。
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在事发时已撤出小区,不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且非泳池的发包方、承包方,无证据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原告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
由于体育公司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游泳场所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保险公司亦表示愿意在保险限额内对两原告作出赔偿,故由保险公司在体育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赔偿两原告。
综上,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斗门法院一审判决体育公司承担50%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体育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55万余元;房地产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22万余元;由两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案件判决后,莹莹父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莹莹的意外溺亡令人惋惜,人生不售来回票,生命没有重启键,如何避免悲剧重演,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共同努力。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要采取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子女进行教育和管理;
学校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帮助孩子增强安全意识;
游泳场所要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改进安全措施,加强救生员技能培训;
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易溺水时段、易溺水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完善警示标志、防护措施、应急救护设施,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减少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
保护未成年人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只有家庭、学校、社会各方共同关心和关爱,才能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原标题:《以案说法 | 未成年人泳池溺亡谁担责?法官:关键在于过错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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