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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东方煌城”涉黑案
无为市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以来,谢某龙与谢某玲、王某华共同出资在芜湖市镜湖区经营“东方煌城商务娱乐中心”(简称“东方煌城”),通过有偿陪侍、组织淫秽表演、组织卖淫活动,攫取高额非法利益。在此过程中,谢某龙网罗被告人杭某、蒋某,并召集社会闲散人员及“两劳”回归人员,成立护场队专门维护会所秩序、处理夜场纠纷。同时,利用与其他同行业场所发生纠纷的时机,以追砍、殴打、拘禁等暴力手段威慑、打击竞争对手,彰显组织威望,树立行业强势地位,以“黄”养黑、以黑护“黄”,逐步建立起以谢某龙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基本固定,一般成员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用规章制度进行内部管理,分工明确,要求组织成员严守组织秘密,以发放股东分红、酒水提成等方式笼络和豢养组织成员,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作案工具和活动经费,从而维系和支持组织逐步发展壮大。
该犯罪组织依托“东方煌城”大肆组织淫秽表演和卖淫活动,严重无视、破坏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严重影响了城市声誉和社会形象。同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违法犯罪活动,拉拢腐蚀多名公职人员充当背后“保护伞”,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无为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以谢某龙、谢某玲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谢某龙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及被告人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系无为市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的规模最大、被告人人数最多的一宗涉黑案件。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此案通过现场和远程连线的方式同步进行宣判。来源:濡须审判(无为市法院)
主办 / 宣州区人民法院
协办 / 中国联通 宣城网展
原标题:《无为市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东方煌城”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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