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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头戴白布,手持棍棒聚众复仇,南丹21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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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2018年12月28日上午10时,南丹县人民法院对索某海等21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南丹县各乡镇各部门部分干部现场旁听,未出席旁听的各乡镇干部通过庭审公开网同步收看宣判实况,当日现场旁听观众达300余人。
庭审现场法院审理查明
图为合议庭成员 图为公诉人、辩护人旧怨调解不成引新仇
2018年2月16日晚,被告人索某海、韦某浩、韦某贵、罗某元等人与卢某发生矛盾,后磨某某叫了宁某等人来到南丹县吾隘街桥头进行调解,在调解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并斗殴。
被打伤召集人马商议报复
在打斗过程中索某海等人被打伤后驾摩托车离开,在返回家途中索某海打电话给陆某,提及他们被殴打的事情,韦某等人了解情况后便提议要去吾隘街找卢某等人报复。韦某在微信群里发出了索某甲等人被打的事情,之后索某海、陆某邑、罗某元等人召集人到林黑屯路边宁家商店一带家中,策划到吾隘街报复卢某等人的事宜,韦某提出为了怕打对自己人要大家绑白布条方便辨认。
开展报复行动却屡找错对象
17日凌晨索某海、韦某等几十人分别乘坐汽车前往吾隘街,凌晨2时许,索某海、韦某、罗某元等三四十号人,头戴白布条,手持刀棒到吾隘街找人报复。
期间,一伙人在吾隘桥头发现一名男子开摩托车过来,便怀疑是殴打他们的人,一群人追这名男子,但没有追上。之后一伙人往吾隘镇卫生院方向走,在卫生院门口时,遇上送人就医的陆某、付某某,误认为是之前打他们的人,便持刀棍等冲进该卫生院二楼药房内,暴力破门殴打陆某、付某某。
当他们发现打错对象后,又窜到周某甲家门口,叫周某甲出来道歉,但周某甲认为自己没有打人,不下楼道歉,索某海等人踢开周某甲家大门,持木棒强行冲进周家三楼周某甲的房间,跳上周某甲的床上对其进行殴打,随意打砸坏该房间的窗子玻璃和衣柜等物品,并将前来劝阻的周某甲的姐姐周某乙打伤,周某甲的父亲周某某下跪哀求依然没有停止殴打行为,直到民警到场后才停止,众被告人下楼后,继续在周家门口叫喊“周某甲下楼道歉”,民警劝说后仍不肯离开,直至有人大喊“公安防暴队来了”,众被告人才肯离开。
当晚先后造成陆某、周某乙、周某甲3人轻微伤,一人未达到轻微伤。
图为本案21名被告人法院认为
索某海、韦某贵、韦某浩等21名青年头、手戴白布条到吾隘街寻仇,先后追赶无辜男子、闯入承担公共医疗服务的卫生院、民宅打砸并殴打无辜人员四人,造成被打四人不同程度受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发后,众被告人已对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21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以寻衅滋事罪作出如下判决。
法院判决
被告人索某海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韦某贵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二年十个月。
被告人韦某浩、韦某荣等19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
庭审现场,部门部分干部及上百名群众参与了旁听本案公开宣判通过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网、新浪网同步直播 乡镇干部通过庭审公开网同步收看宣判实况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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