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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漳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蔡某泽等人涉黑案公开宣判
2018年11月30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蔡某泽、蔡某平、徐某斌、张某龙、陆某方、杨某泉、陈某益等7人涉黑案在漳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蔡某泽以在漳浦县绥安镇皇浦会酒吧担任市场经理为依托,通过在该酒吧安排免费酒水为手段,不断聚集、拉拢社会闲散青少年,逐渐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2016年6月间开始,被告人蔡某泽为扩张势力范围、统一组织管理、树立非法权威,逐步建立了以“阿泽团队”为名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并通过组织、领导“阿泽团队”成员在漳浦县部分区域内实施了一系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使“阿泽团队”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蔡某泽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蔡某平、徐某斌等多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某龙、陆某方、杨某泉、陈某益等数十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被告人蔡某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成立以来,在被告人蔡某泽的组织、领导下,陆续通过有组织地在娱乐场所看场、受雇用充当打手打击报复他人、受雇用非法讨债、充当工地“黑保安”、为他人聚众造势、纠集团队成员办理银行卡非法出售给他人使用、盗窃他人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经济利益计人民币64万余元。2016年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蔡某泽先后在漳浦县部分区域内组织、领导“阿泽团队”成员实施了报复他人、非法讨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等寻衅滋事犯罪42起、持械聚众斗殴3起、盗窃1起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造成1人重伤致十级伤残、4人轻伤、8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计42383元等后果,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被告人蔡某泽外,其余6名被告人均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漳浦县人民法院依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条款,对6名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蔡某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徐某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张某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陆某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杨某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七、被告人陈某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八、没收扣押在案锄头柄、镀锌管、砍刀、喷漆罐、手套、头套及各被告人的手机等作案工具。
九、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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