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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应急管理局原副局长王茂军受贿案一审宣判
9月28日上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宿迁市应急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王茂军受贿案,对被告人王茂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上缴国库。
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茂军在任宿迁市消防支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宿迁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单位和个人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茂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刑二庭
校编:耿亚中
审核:孙泳、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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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宿迁市应急管理局原副局长王茂军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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