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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七岁小孩游泳馆溺水,家长起诉索赔,法院判了
以案普法
司法品质提升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教育部中考改革之后,体育成绩也将纳入学生评价体系,游泳项目于该年正式进入全国中考考核。随着夏天的来临,不少家长选择将小孩送进清凉的游泳池内,一来是学习游泳,二来可以缓解酷暑,但意外也时有发生……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份,七岁小孩小凯(化名)在达拉特旗某游泳馆第一次学习游泳时发生溺水,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之后小凯的父母将游泳馆及所承保的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1.游泳馆赔偿原告352023.39元(保留后续治疗费诉权);2.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额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保险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小凯于2021年7月23日在被告达拉特旗某游泳馆参加游泳培训,在学习游泳时溺水。被告游泳馆作为经营者,应对游泳参与人员负有更加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游泳馆工作人员未进行不间断巡视,未在第一时间发现异常,延误对原告的救助时间,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游泳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小凯各项损失共计307126.95元;保留原告小凯主张后续治疗费的权利;驳回原告小凯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为避免此类事故,法官温馨提示:要注重事前防范。家长在选择游泳场所和教练时,应关注游泳池的安全保障设施是否齐全,教练和救生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审慎把关;家长自己带孩子游泳时,要确保孩子随时在家长的视线范围内,安全可控。还应教育孩子增强防溺水意识,并做好监护工作。
原标题:《【以案普法】七岁小孩游泳馆溺水,家长起诉索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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