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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失火,房东、租客互相起诉,法官如何破解僵局?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转自:菏泽巨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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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口的流动,房屋租赁交易日益频繁,特别是老旧房屋的一些安全隐患更加需要注意,出租房凌晨失火,租客、房东谁担责?近日,巨野法院民一庭杨松青法官审理一起因出租房屋失火,出租人起诉承租人要求恢复原状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0日,原告江某将其拥有的院落房屋一处租赁给被告高某居住。2021年11月5日凌晨,该房屋失火,致使一楼三间房屋内高某的物品多半毁损灭失,原告江某房屋的西墙也造成严重的变形。失火后,被告高某自行将火扑灭,并对现场进行了清理。数日后,双方对失火原因产生争议才拨打了火警电话,消防人员因现场已变动无法作出失火原因的认定。
原告江某认为此次火灾是因为高某没有尽到安全用电的义务,自己交给对方的房屋是完好无损的,现在出现毁损,应当由承租方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而高某认为江某作为出租方,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的安全性能,所以要求江某赔偿其损失8万元,并提出了反诉。双方各执一词,一时陷入僵局。
法官调解
考虑到双方损失严重,涉案房屋紧邻胡同,至今没有恢复原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拖一天都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杨松青法官建议双方协商解决,从而减少双方的损失。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承办法官同双方当事人一起到失火现场进行勘验,针对双方的矛盾点做调解工作。
杨法官仔细观看失火现场,分析失火点及原因。大火被扑灭后的痕迹还遗留在墙面、地上,经过大火侵蚀后只剩空荡荡的房屋及地上堆放的杂物。杨法官发现屋内的电气线路为明线,因此不能排除电气线路爆燃引发旁边可燃物这种起火可能,以此作为切入点,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从法律及情感的角度上向双方阐明利弊关系,建议尽量协商解决,并适时推荐合理的调解方案。最终在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情绪有所缓和,逐渐开始换位思考,经过深思熟虑,双方做出让步,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高某赔偿原告江某6500元,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法官寄语
出租方应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符合约定的租赁物,确保租赁物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用途,因租赁物的瑕疵或者租赁物的自然毁损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房东,在交付房屋给承租人之前,必须对出租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作为租客,要安全使用房屋,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为避免纠纷,租赁双方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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