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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法猎捕未成功,也构成非法狩猎罪?
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五名被告人携带狩猎工具,装车驶向林场,被现场查获。最终,被告人李某、姚某、齐某、陆某四人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被告人周某被判处罚金三千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齐某、陆某和李某相约到林场狩猎。齐某和陆某从江苏驾车到滁州市李某家后,三人携带李某提前准备的电瓶、逆变器等狩猎工具驾车驶向林场。同日,姚某邀约周某到林场狩猎,途中与齐某三人相遇。五人遂一起驾车到林场,分别使用各自携带的狩猎工具在附近架设电网。当日19时许,齐某、陆某留在原地守候,其余人在电网通电后离开。20时许,该处狩猎现场被查获,未发现猎货物。
南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姚某、齐某、陆某、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某、姚某、齐某、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对维系生态平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法治意识已经入脑入心。本案中五名被告人虽未捕获成功,且捕猎目标也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构成犯罪。此案提醒广大群众,不是只有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才予以保护,只要违反狩猎相关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非法禁猎工具、方法进行猎捕,也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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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非法猎捕未成功,也构成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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