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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判决+类案调解” 北流法院家事讲堂普法课真给力!
9月8日上午,北流市人民法院家事少年案件审判中心联合北流市自然资源局、北流市农业农村局、北流市新荣镇政府对17件涉土地的系列案诉讼参加人和当事人家属开展判后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释法活动现场
宣讲现场,承办法官苏娟对17件系列案件中的3件进行宣判。
承办法官苏娟进行讲解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2日,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梁某协商一致,将原告的责任田共2.17亩发包给两被告种植番石榴果树使用。合同约定,承包时间从2015年3月起至2025年3月止,共10年;承包金额每亩每年为1200元;承包金支付方法为开始第一年承包金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十天内一次性交清,以后每年的承包金在前一年的农历十月一次性交清。2021年2月19日,两被告向原告发出《告知书》要终止承包合同。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承包金人民币2604元给原告、共同赔偿春耕损失费3255元给原告,并且要求两被告恢复承包田田埂原状。
▲释法活动现场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梁某签订了《承包水田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家庭承包的2.17亩水田承包给两被告自主经营管理,作为种植番石榴果树(或经济作物以及工棚和相应配套设施)基地使用。之后,两被告按每亩4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了清理果树及房屋等设施清理费,并支付了2015年至2020年的承包金给原告。2021年2月,两被告向农户发出《告知书》称,因原告等人出租给两被告种植番石榴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根据土地保护条例属违法行为,两被告与原告等人签订的租地合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执行。另查明,原告承包给两被告种植番石榴果树的农田,属于基本农田。
法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承包水田合同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同等过错,应由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苏娟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就案件事实、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等方面向当事人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释疑解惑,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裁定内容以及从法律上正确把握和对待裁判结果,不断引导其消除疑虑,服判息诉。
▲北流市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李云进行讲解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李方誉进行讲解
▲北流市新荣镇政府党华生进行讲解
随后,北流市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李云对基本农田非粮化的危害、基本农田相关法律知识等进行了讲解,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李方誉对基本农田相关政策、基本农田非粮化的行政处罚措施等进行了讲解。北流市新荣镇政府党华生对案件判决的结果发表了看法。北流市新荣镇政府党华生对案件判决的结果发表了看法。北流市新荣镇政府党华生引导当事人家属消除疑虑。
▲现场释法答疑
▲现场释法答疑
17位原告或家属对该案件的宣判结果表现出不接受,并就不明白的地方进行提问。面对当事人及家属存在的不理解、不接受情绪,法官及其他部门人员不怕麻烦,对判决理由再作阐释,让当事人真正明白法院裁判的依据。经承办法官及其他部门人员耐心解释后,已宣判的3件案的原告表示会依法依规进行维权,未宣判的14件案中的11名原告当场填写了撤诉申请书,另有3件案的原告未到场,但其家属也表示愿意动员原告撤诉。
▲填写撤诉申请书
近年来,北流法院把与当事人沟通作为帮助当事人化解心结、服判息诉的重要手段,坚持开展判前说理、判后答疑,通过“法律讲堂”等平台,联合政府职能部门、当地政府等力量,用老百姓听得懂、看得见、信得过、能接受的语言和方式,为当事人讲解法律,既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又增强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文字:梁家宾
编辑:梁家宾
审核:韦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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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示范判决+类案调解” 北流法院家事讲堂普法课真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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