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漳浦法院审结漳州首例危险作业案
2023年1月31日
漳浦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
有期徒刑各七个月,缓刑一年
追缴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人民币37215.01元
非法储存销售汽油 危险作业终被判刑
危险化学品具有腐蚀、毒害、爆炸等性质,一旦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带来危险。现实生活中,仍有人为了钱财铤而走险,干起了非法勾当。
2023年1月31日, 漳浦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林某有期徒刑各七个月,缓刑一年,追缴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215.01元,同时没收扣押在案的成品汽油6685升、加油机1台及作案工具五菱牌面包车1辆。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来,漳浦法院审结的全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案情回放
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30日间,被告人欧某、林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 擅自在漳浦县杜浔镇路打村住宅附近的铁皮房,私设油罐储存成品汽油,并对外销售给经营小卖部生意的黄某等人,且拆卸名下的五菱宏光面包车的座椅进行改装,在无危险品运输手续的情况下运输成品汽油,两被告人从中获利人民币37215.01元。
经安全隐患分析,被告人欧某、林某擅自储存、销售成品汽油的地点存在多处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汽油、加油机及面包车等物品。漳浦法院结合两被告人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安全生产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有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才能更为有效的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这极大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官告诫广大群众:切忌因为一时的贪念,铤而走险私自储存、售卖、运输汽油,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同时提醒各位消费者,要认清“黑加油站”的危害,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via:漳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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