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检察院:惩教结合 公益诉讼司法确认促生态修复
近日,荔波县检察院联合荔波县农业农村局对田某某、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荔波县樟江河回龙角河段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修复生态活动。
此次增殖放流共投放鱼苗4500尾,增殖放流现场,检察官对当事人进行了非法捕捞的法制宣传,田某某、何某某表示:“通过检察官的法制教育,使我们深刻认识到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的破坏性,我们愿意积极开展增殖放流修复生态以保护好荔波县生态资源环境。”
2022年3月,田某某、何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国家禁止捕捞方法在樟江河流域进行非法捕捞,破坏了樟江河水产品生态资源。2022年9月,公安机关移送荔波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荔波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田某某、何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二人作相对不诉决定。但由于其二人非法捕捞破坏了樟江河水产品生态资源,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通过公益诉讼司法确认与田某某、何某某达成增殖放流修复生态协议,田某某、何某某需按照荔波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生态修复方案在规定的河段履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这是荔波县检察院首次以公益诉讼司法确认方式来办理犯罪情节轻微的破坏生态刑事不诉案件,既达到了教育违法当事人,又促使了当事人积极自愿开展生态修复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荔波县检察院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打造“检徽护绿擦亮地球绿宝石”院品牌特色,以更优的检察履职,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守护更美好的荔波生态,更好地服务荔波发展大局。
通讯员罗宇壹
编辑卢泰铭
二审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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