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三明一男子把车借给醉酒的朋友,双双受罚......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酒后不开车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开车滴酒不沾 出行一路平安”
但总有人存在侥幸心理
知法犯法
近日,沙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车主明知道他人饮酒,仍将车辆交其驾驶,二人均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日晚,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杨某等人在一起喝酒。5月3日0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告人刘某饮酒,仍将其二轮摩托车交给被告人刘某驾驶。被告人刘某无驾驶二轮摩托车资格,却载着被告人杨某“兜风”。行驶至三官堂原夏茂车站路口路段时,执勤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被告人刘某进行酒精测试,被告人刘某未能正确配合,民警遂将其带至沙县区总医院交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并送检。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的全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2.90mg/100ml,属醉酒。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杨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告人刘某饮酒,仍将其车辆交由被告人刘某驾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又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研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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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沙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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