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帮助犯罪活动转账获利500元,被判三年加罚金三千元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网络犯罪所得资金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欧某归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罗某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覃某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罗某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四名被告人犯罪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1月开始,被告人欧某归、罗某涛、覃某朗、罗某庆四被告人明知罗某亮(在逃)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且要求转账的资金系违法所得,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为其提供转账服务。期间,被告人覃某朗为罗某亮操作转账160余万元,涉及诈骗资金50余万元,获利7000余元;罗某涛操作转账200余万元,涉及诈骗资金近70万元,获利1500元;被告人欧某归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进行结算服务共120余万元,涉诈骗资金40余万元,获利8800元;之后欧某归伙同罗某涛、罗某庆操作转账70余万元,涉诈骗资金20余万元,欧某归获利500元,罗某庆获利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归、罗某涛、覃某朗、罗某庆为了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无视我国法律,妨害司法,明知他人犯罪所得,帮助他人转移诈骗犯罪所得资金巨大;被告人欧某归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四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冉秀虎
荔波县融媒体中心记者 蒙瑞霞
编辑 何毅香
编审 王永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