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某男追求女子花费34597元,追求失败后,把女子告上法庭!
一年12个月中,有情人节、七夕、生日、纪念日。在这些“特殊”的日子里,情侣之间互相往来礼物、红包、转账等已成为一种简单便捷的情感表达方式。然而,若双方关系日后僵化甚至破裂,昔日情侣也可能对簿公堂。
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分手后索要返还的案例早已屡见不鲜。那追求未果,追求者送出去的礼物、花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惠阳法院今天以案说法,借此提醒容易被爱情蒙蔽双眼的年轻人。
案件回顾
夜幕降临,惠阳一酒吧灯红酒绿,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赖某某便相遇于此,梁某某对赖某某一见倾心。在追求期间,为博美人欢心,梁某某为赖某某的各种需求买单成了家常便饭。小到纸巾、枕头、保温杯等生活用品;大到日常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赖某某转账以及亲密付支出,其中部分为520元、1314元等特定金额,赖某某也是愉快地接受了。不曾想,半年后梁某某不仅追求未果,其各种联系方式也被赖某某拉黑,双方关系破裂。为索要追求期间的花费,梁某某遂一纸诉状向惠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赖某某返还上述花费共计34597.73元。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认为被告以各种理由欺骗、诱导原告转账,当发现自己的行为败露后将原告所有联系方式拉黑,故而被告应返还其花费金额。被告则对上述转账部分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花费均是原告为了追求被告而转账,是原告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裁判结果
惠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赖某某均否认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过。原、被告在相处期间,原告多次为被告购买物品、给付微信红包、转账、亲密付等,单笔资金在50元至6000元不等。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原告之所以愿意为被告花费各项支出,是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和追求的目的,但随着原、被告关系的僵化,原告给付行为的目的落空,被告继续持有其所得利益欠缺正当性,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款项于法有据、于情合理。在庭审调解阶段,原告愿意由被告返还20000元,对其他购买纸巾等细碎物品的花费不再逐项核算。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20000元。
法官提醒
投之以木桃,报之以琼瑶。男女双方在追求阶段或是恋爱期间,一方赠送对方礼物表达爱意是人之常情。但是,双方频繁的经济往来是否为赠与,法院一般根据证据综合判定。提醒大家,在恋爱中不要以算计的心态去计较彼此的付出,但也要切记保持理性,在表达爱意时,双方不应把金钱当做爱情的筹码,也不要肆意挥霍钱财。若是给付对方大额转账或贵重财物,最好标明款项用途等内容,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对于收礼物的一方而言,应该视对对方的满意程度决定是否接受礼物,若觉得对方不合适,应当拒收或主动退还,以免留下一些纠缠的话柄,徒增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惠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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