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张X华涉黑 一审被判十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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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上午,博白县法院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黑逃犯张X华一审被判十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华为以叶X林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系一般参加者,根据叶X林等人的指示,参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罪名如下
1、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2003年开始,为追求黑道名气,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叶X林(已判刑)先后纠集陈X虎、陈X宾、林X翊(均已判刑)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在浦北县石埇镇及周边地区不断通过逞强斗狠,彰显其在当地的强势地位,2006年后,逐渐形成了以叶X林、陈X虎、叶吉利为组织、领导者,陈X宾、林X翊、叶X江、叶X城、罗X东、罗X生、陈X虹、李某、朱X达(均已判刑)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X华和罗X隆、翁X武、朱X海、王X锦、庞X龙、张X坪、香X超、黄X环、陈X宏、张某、张某、罗X荣(均已判刑)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年来,该组织在浦北县石埇镇及周边地区,不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欺凌普通群众,对当地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2、参与聚众斗殴事实:2008年10月9日11时许,叶X林、陈X虎、叶X利、陈X宾(均已判刑)等人经商量后,纠集被告人张X华和叶X嵘、叶X江、叶X城等人(均另案处理)持械到合浦水库大坝与持械的博白县菱角镇、沙河镇庞姓村民庞某良等人进行斗殴。
3、故意伤害事实:2014年7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张X华因与张某华有矛盾,持刀在博白县菱角镇盐圩村博客隆超市门前路段追打张某华,造成张某华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两肺挫伤并胸腔积液,经鉴定,张某华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真华于2019年3月10日赔偿了张某华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了张某华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伙同他人持械积极参与斗殴;还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张X华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张X华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X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X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张某华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对该起犯罪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华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真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遂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X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
来源:博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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