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高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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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1年高州市城乡低保标准
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各大农场、茂名留守处、市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茂民规〔2021〕1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2021年高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2021年高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1年新纳保的低保、特困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由772元调整为800元,农村居民月人均收入由532元调整为551元;低保对象月人均财政补差标准:城镇由609元调整为631元,农村由276元调整为286元。
农村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标准与2020年标准保持不变,年11364元,即每人每月947元;城镇三无人员由年14832元调整为15360元,即每人每月1280元。
三、健全低保制度
各镇、街道办,各大农场、茂名留守处继续按照“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的原则,健全主动发现、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实行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实现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
高州市民政局 高州市财政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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