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时候,工程款结算以谁为准?
文字 |「众创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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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施工难免会遇到的一个问题:经常会出现招标文件中没有的内容,但在施工合同中出现。
比如关于承包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款项、计价方式等等都有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举个简单的例子,招标文件规定不可以调整材差,但是在合同中往往会出现超过5%就允许调材料差的情况。
这个时候结算到底是按照施工合同来,还是按照招标文件的条款执行呢?
具体事件具体分析,某工程中,招标文件的价格调整合同条款如下:
某公司中标后,和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价格调整约定如下:
在实际的工程施工中物价波动比较大,因此建设单位向法院主张:结算应该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调整合同单价。
司法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无效合同。
招标单位诉求主张:应按照以前定的施工合同执行。
司法依据如下:
首先,合同签订之前双方都有仔细研究核对过,且建设单位有严格的合同审批流程。
建设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施工合同有关实质性内容的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仍与中标单位签订,是建设单位对施工合同条款内容的认可。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已生效,应该按合同条款执行,单价不作调整。
其次,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含设计变更);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以上内容中并未出现“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从时间顺序来讲,也是招标文件在前,签订施工合同在后,里应按照施工合同条款执行。
那么最终类似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出现差异的时候,究竟按照哪一个内容为准结算工程款呢?
此前已有相关裁判案例,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文)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法院是支持按照投标文件为准的,以上的解释一颗通俗的理解为:
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内容条款无异议的,按照合同执行。但当一方对于施工合同有异议,向法院请求将招标文件中载明条款作为结算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当然也不是所有类似纠纷都适用此条解释。
招投标领域本身就极其混乱,串标、骗标、围标、招标大理机构或者招标人西米、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受贿、转让中标项目等等现象非常普遍。
一、只有在确保招投标全都合理合法的前提下
如果招投标本身是无效的,自然不适用这个条款作为依据,施工方需要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条款响应按照废标处理。
二、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合同文件优先顺序。
中标之后,双方在协商签订正式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完全保留招投标书的内容,也可能会进一步修改招投标书的内容。
修改实质性内容可能导致无效合同,非实质性内容则不受影响。
合同协议书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1.4条规定合同协议书优先级是最高的,其次是中标通知书。
因此只要合同协议和招标文件在实质性条款是一致的,非实质性内容可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则可以按照合同协议为准。
因此可以明确的是,司法上规定在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工期不一致的时候,可以以招标文件为准,并未规定可以作为其他权益义务的规定。
至于其他权利义务的根据,比如能否作为违约、赔偿、纠纷管辖等问题,还是要根据合同文件解释的优先顺序确定权利义务。
编辑 | 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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