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亨达股份相关责任人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7月9日下午,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关于对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包括:刘泽顺,男,1970 年出生,时任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股份、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王国昌,男,1986 年出生,时任公司董事。王忠明,男,1953 年出生,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刘晓龙,男,1971 年出生,时任公司独立董事。王芸芸,女,1979 年出生,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杨志远,男,1970 年出生,时任公司董事。戴相明,男,1979 年出生,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白清明,男,1980 年出生,时任公司监事。江亭河,男,1968 年出生,时任公司监事。
经查明,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亨达股份虚假记载专卖店收入 3 亿元,其中 2014 年虚增收入 0.99 亿元,2015 年虚增收入 1.5 亿元,2016 年上半年虚增收入 0.51 亿元;2014 年初,亨达股份即虚构银行存款 3.1 亿元,截止 2016年 6 月 30 日,亨达股份虚假记载银行存款余额 4.89 亿元;2014至 2016 年上半年亨达股份未如实披露银行借款金额,其中2014年年末余额少披露 2.35 亿元,2015 年年末余额少披露 3.98 亿元,2016 年上半年余额少披露 3.26 亿元。刘泽顺、王国昌、王忠明、刘晓龙、王芸芸、杨志远、戴相明、白清明、江亭河作为在亨达股份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的董事、监事,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1.5 条的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全国股转系统作出如下决定:对刘泽顺、王国昌、王忠明、刘晓龙、王芸芸、杨志远、戴相明、白清明、江亭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编辑:常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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