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我真的好想看看我的孩子啊!”近日,市民董女士来到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咨询时,说着说着就哭了起来。原来,她已离婚一年多了,儿子随父亲生活,董女士好几次前去探望孩子时,都被前夫赶了出来。
董女士拿出离婚协议书的复印件,上面清晰地写着:“离婚后,婚生子谢某随男方生活,女方无须支付抚养费,并自愿放弃对儿子的探望权。”她告诉接待她的郭瑞霞律师,因为先前有约定,所以前夫谢先生坚决不同意让她见儿子。但她仍抱有一丝希望地问道:“我答应放弃了探望权,那我还可以看我的儿子吗?”
“你在离婚协议里答应放弃探望权的条款是无效的。”郭瑞霞说,放弃的探望权是可以要回来的,因为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和现行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都对探望权作出了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探望子女,如果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也就是说,只有在董女士探望儿子的时候,发生了损害儿子身心健康的情况,才可以由法院依法中止董女士的探望权。郭瑞霞告诉董女士,她仍然有对自己儿子的探望权,如果谢先生仍然拒绝让她见儿子,她可以到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由法院依法对探望儿子的方式和时间作出规定。
“在我没有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下,仍有权利探望孩子吗?”董女士追问道。“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郭瑞霞说,一方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不能以这个理由阻止对方探望孩子。
郭瑞霞认为,孩子本应该在父母的呵护下快乐成长,但是由于父母的婚姻破裂,孩子只能跟随父亲或者母亲一方生活。离婚对成年人是一种巨大打击,对孩子来说更是一种巨大的伤害。法律规定探望权,一方面是为了满足不能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亲情需要,另一方面更是为了保护孩子,弥补因为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精神伤害,让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另外,如果孩子长期不能和父亲或母亲见面交流,他们之间的亲子关系可能就会日渐疏远,等孩子长大后,就可能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产生感情上的裂痕。所以探望权的行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修复被损害的亲子关系,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每一起探望权案件的背后,都饱含着父母对子女的舐犊之爱。亲情,于情于法都不能割舍、断绝,让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感受来自父母双方的呵护和关爱,是人之大伦。”郭瑞霞呼吁,离婚的父母们请不要再因为探望权伤害无辜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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