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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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柱”一案中的媒介审判现象

作者: 王沛佳 时间: 2018-01-07

【摘要】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个孩子撞飞,不治身亡;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张金柱被判死刑。直到今天,“张金柱”仍然是驾车撞人逃逸者的代名词,该案则成了所谓“舆论杀人”的典型。这样的“媒介审判”有利有弊,如何化弊为利是当下我们需要思考的主题。

【关键词】

【abstract】On the evening of August 24, 1997, Zhang Jinzhu was driving after drinking , and a child was killed; the father of the child and the bicycle volume in the car with bolted, leaving a trail of 1500 meters. After that, Zhang Jinzhu was sentenced to death. Until today, "Zhang Jinzhu" was synonymous with driving butt escape, the case has become the typical of "public opinion." . How to use “media trail” correctly is the theme we need to think about.

【keyword】Media trail; Zhang Jinzhu;Public opinion killings

(图片来自网络)

案例回顾

张金柱,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

1997年8月24日21时40分,张金柱驾驶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轿车,撞着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义愤之下,发现此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

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

大河报的报道迅速被全国媒体转载。不久,在知识分子中具有深刻影响力的《南方周末》对此事进行报道,随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也播出对此案的调查。张金柱案从中原进向全国,成为全国人民愤怒情绪的发泄点。正如张金柱的律师所说,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变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

在全民声讨的强大舆论中,张金柱案走向法庭。当年12月3日,郑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郑州市民奔走相告,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大量市民聚集收听。

1998年1月12日,张金柱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张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维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之后数年,“张金柱”成为驾车肇事逃逸者的代名词。

9年之后,62岁的大河报前副总编马云龙谈起张金柱案的报道,说:“如果它是一个标志,那就是表明媒体开始以前所未有的深度来干涉社会,成为监督的一种力量。”

在被处死前,张金柱说,我是被记者杀死的。此话至今余波犹在。马云龙回想张金柱案的报道,依然觉得整个过程并没有明显的纰漏。“我们很克制,始终不以新闻报道代替司法审判。”

2002年,一家出版社出版了《第一种危险——张金柱恶性交通肇事案真相调查》一书。此书被认为是为张金柱翻案之作,作者在肯定了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之后质疑:倘若新闻本身出了问题怎么办?

马云龙认为这种质疑毫无理由,他认为,中国舆论监督刚刚开始,还远远不是讨论“新闻杀人”的时候,中国人更需要的是话语空间。

1998年1月12日,张金柱一审被判死刑。当天下午,马云龙即写就一份内参,认为张金柱“罪不容赦”,但“罪不当诛”,送往河南省高院等司法及权力高层。1月14日,新华社河南分社也发了相同立意的内参。

1998年2月16日,河南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10天后,张金柱被执行死刑。

【案例分析】

、媒体报道失控

事件发生后,10月13日,《焦点访谈》披露了这一血案,激起全社会的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张金柱死刑,媒体也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在《南方周末》的报道渲染下,“有着丰富的反侦察、反审讯经验的张金柱,开始了他的法庭陈述”、“肇事者是原郑州某公安分局局长”等爆炸性的字眼使得舆论压力又一次升至高潮。

1998年1月12日,郑州中院公开宣判: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付共计9.5万元的各种赔偿。

一审判决后,马云龙即写就一份内参,认为张金柱“罪不容赦”,但“罪不当诛”,送往河南省高院等司法及权力高层。1月14日,新华社河南分社也发了相同立意的内参。但在已成型的舆论风暴下,张金柱的死刑结局已无法更改。

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

诚然,在案情发展中,媒体扮演了“监督者”的身份。媒体塑造的舆论环境使得所有司法流程透明公开化,在很大程度上助于法官抵制某些权势者的不当压力,保证了判决的公正严谨。但后期对舆论缺乏引导,而是过于强调阶级差异与倾向性的报道导致了舆论的过激加剧,“张金柱”成为了驾车撞人逃逸者的代名词,该案则成了所谓“舆论杀人”的典型。

“我是被你们记者杀死的。”这是张金柱的一句名言。初一听到,很容易使人感觉到记者报道对事件推动的分量;但记者不过是一群记录事件的人,却不可对事件作出定性定质的结论。一旦越位,不失为一种干预司法的存在。

二、“媒介审判”——舆论干预司法

是失控的媒体报道致使了张金柱的死亡吗?

法学博士许志永在谈到张金柱案时说道:公众的愤怒仅仅是情绪的发泄而已,公众愤怒未必引发相应的司法宣判。他进一步阐述,法院能否进行合法判决的责任不在于记者写了什么样的文字,而在于法院自身,记者从来都没有权力命令法院怎么判。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能否抵抗干扰,法院有权力、更有责任按照法律的程序判案。

但也有人注意到,判决书中有“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词句,这更让很多人担心在对张金柱的审判当中,司法是不是在一种新闻和民众包括另外一些无形之手的庞大压力之下做出死刑的判决呢?

在宣判结果出来以后,张金柱的两位律师发表了公开信,认为张金柱虽有罪,但罪不该死,他们之前曾经到北京向8位法律专家请教,得出的结论一样:张金柱罪不该死。

在这个案件里,媒体报道使得公民舆论干预和影响司法公正,“平息民愤”凌驾于法律之上,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媒介审判”。中国的媒介审判形式在于媒体影响公众,公众舆论影响党和政府,上级指令影响法院判决。在舆论与司法的斗争中,媒体需承担好报道事实的责任,正确引导舆论方向;政府机构则需要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平民阶层与社会上层脱节,使得大众传播媒介活动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受到普遍关注,尤其是官人和富人等这些上层人士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就明白为什么张金柱案会如此受媒体和大众的青睐。

但不得不说的是,“张金柱案”使得中国媒体开始以前所未有的深度来干涉社会,成为监督的一种力量。也是人民言论得到重视、社会的进步的象征。

【参考文献

[1]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a56d7201011bap.html

[2] 陈辉. 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张金柱案再审思[J]. 西部学刊(新闻与传播),2016,(03):53-57. [2017-08-20]. DOI:10.16721/j.cnki.issn2095-6916.2016.03.019

【案例来源】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BC%A0%E9%87%91%E6%9F%B1/16519928?fr=alad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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