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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新中国第一经济大案:8人被枪毙,“红楼”成职工服务中心
福建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涉案金额之巨,规模之大,案件涉及面之广,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经济大案。共有8人被判处死刑,7人被判处死缓,13人被判无期徒刑,5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1994年,赖昌星成立远华集团,到1999年案发这5年间,远华集团走私货物总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额人民币300亿元,合计造成国家损失830亿元。该案引起了时任国务院总经理总理朱镕基的震怒。
2000年初,中央派出专案调查组,相关部门协同办案,厦门特大走私案及相关的职务犯罪的案情被基本查清,共有600多名涉案人员被审查。
该案在厦门、福州、泉州、漳州、莆田5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有近30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叶季谌、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船管科原科长吴宇波等8人被判处死刑。
其中,杨前线收受赖昌星贿赂折合人民币140.7万元,并由赖昌星出巨资为其包养情妇,并在案发后为赖昌星通风报信。因其放纵走私,导致厦门关区走私泛滥,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和赵克明、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庄如顺等7人被判处死缓。
蓝甫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505.76万元,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刘丰、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长陈国荣、武警福建省总队海警二支队原队长张永定等12人被判无期徒刑。
刘丰为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45.6万元,并有74.8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1年7月23号,远华特大走私案首要分子赖昌星被遣返回国。
2012年5月1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赖昌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位于厦门湖里区华光路的红楼,原是赖昌星创立的远华集团的总部,是一幢七层小楼,因为它的外墙是红色的,所以当地人都管它叫“红楼”。
2001年8月27日,厦门远华“红楼”作为反腐倡廉的反面教材于对外开放展览,2013年11月4日,“红楼”成为厦门市职工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