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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洪前水电站未按相关规定,履行警示和告知义务,小孩被水冲走
亮亮的父母没法接受如此残酷的现实,于是将水电站告上法庭,要求水电站赔偿所有损失。
经认真的调查取证,律师查明,泄洪前水电站并未按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履行警示和告知义务,周围的群众对泄洪的时间、地点、后果等均知之甚少,对将威胁自己人身安全的危险根本不知情。据此律师认为,我国《防洪法》明确规定,泄洪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水电站在泄洪前,应按照《防洪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电视公告、沿岸设立广播通知,或在泄洪前安快艇在沿岸用喇叭通知等方式,通告所有群众;可事实上这些必须做的工作,水电站都没有做,导致泄洪伤及群众的严重事端发生,因此过错责任在水电站一方,其不履行应尽职责的行为,已违反了《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对下游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损害:对自己的过错,水电站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对给亮亮父母造成的损失和精神伤害进行赔偿。
法院认定,水电站未按《防洪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警示和告知义务,因此过错责任在水电站一方,并最判决:水电站赔偿亮亮父母经济损失共5万余元。
这个案例告诉您:沿江沿河居住的百姓很多,开闸泄洪又是每年都不可避免的事。为了保障群众安全,《防洪法》明确规定了泄洪时必须履行的警示及告知程序。在具体实施中,这些程序绝不能流于形式,不能走过场。谁拿法律不当回事,谁拿百姓的生命不当回事,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