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一族的大学生,想体验一把手握方向盘的“风驰电掣”,租车无疑是一项不错的选择。大学生小唐租来豪车后,又把车借给了朋友,这一借,借出了一场官司。
租车公司:“说了不让借!” 违约得赔钱
2021年12月5日,大学生小唐以1243元/天的价格向宏某公司租了一辆豪车。合同明确载明未经宏某公司允许,小唐不得擅自将车辆出借给第三人驾驶,但小唐却将车辆转借给了好友。好友没有驾照,便找了代驾替其驾车。
11日晚,代驾驾驶该车辆在高速上行驶,发生三车连撞追尾事故,代驾负事故全责。豪车进厂维修82天,维修费高达11.9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小唐的好友向宏某公司赔付了4万元。
宏某公司仍将小唐告上了法庭,诉称小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车辆出借给第三人使用,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赔偿汽车加速折旧费3.5万余元、停运损失10.19万余元以及律师费,扣除其好友赔付的4万元后,仍需赔偿10.28万余元。
租车者:该车属非营运车 租车公司违规错在先
小唐辩称,该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宏某公司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将该车辆用于出租,汽车租赁合同应当无效。即便合同有效,合同中关于加速折旧费、停运费的条款是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自己的负担,宏某公司也未作提示或说明,当属无效。
而且租用车辆本是为跨城出行,事故发生时自己正处在实习期,好友又没有驾照,两人都不能驾车上高速。找代驾恰是为了降低安全风险,并非擅自交由第三人使用。更何况不得转借的条款也限制了自己作为车辆使用人的支配权利,宏某公司同样未予提示或说明,不具有约束力。法院应当驳回宏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租车者该赔还得赔 不支持停运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宏某公司将非营运车辆用于出租虽违反国家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规范,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案涉合同虽是宏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但“不得转借”“加速折旧费”“律师费负担”等约定,并无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仍属有效条款。
合同约定小唐不得转借车辆给第三方使用系为固定承租使用人以保障车辆正常行驶,小唐未经宏某公司同意将车辆出借给他人属违约,该车被他人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重大损失,小唐应当依约支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和律师费。因小唐好友已赔付4万元,抵扣后小唐还应向宏某公司支付汽车加速折旧费859元。由于案涉车辆并非营运车辆,不应产生营运收益,法院对于宏某公司关于停运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有证无车”的大学生越来越多,租车公司也瞄准了这一客户群,有些通过简化租车手续、放低审核门槛、降低租车价格等方式,刺激大学生租车自驾。但新手司机驾龄短、驾驶经验不足,容易引发事故。租车公司往往会通过“折旧费”“停运费”等各种合同条款,“转嫁”自己的损失。
无论是租车公司还是其他的经营主体,通过提供格式合同减少缔约的时间成本是常见商业行为。但格式条款并不等同于无效条款,如果不存在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情形,相关合同条款仍可能为有效条款,对缔约双方均有约束力,应各自依约履行。
因此,在决定租车前,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车辆转借、归还、事故理赔等方面的约定,也要正确评价衡量自身的驾驶水平,谨慎驾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时政) 通讯员:谢丽琼、郑俏、李宇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叶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