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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能否主张双方是劳务关系从而不支付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委托人张女士于2022年2月10日入职北京一家公司,担任行政部门经理,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间工资为1.6万元,转正后工资2万元,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女士入职后,负责处理标书制作、文员安排、行政工作等多项事务,2022年5月10号转正后,公司才开始为张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张女士多次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均未与其签订。自2022年11月开始,公司发通知称经营效益不好,要延迟发放工资。之后的两个月里,公司既不与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又一直拖欠工资不肯发放,于是张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张女士的部分主张,但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诉讼。张女士的诉求没有被完全支持,又被公司起诉,不知应当如何应对,于是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希望能获得一些专业的指导和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吴律师及团队成员认为,公司虽然未与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女士每天去公司工作,正常考勤打卡,接受公司的管理,完成公司安排的任务并向上级汇报工作。11月之前公司于每月固定时间为张女士发放工资,且在张女士通过试用期后也为其缴纳了社保。基于此,吴律师团队成员帮助张女士搜集整理了相关证据,比如公司群内的工作沟通记录、工作交接明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社保缴纳记录、辞职报告等,以向法院证实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张女士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经过前期充分的证据准备和激烈的庭审辩论,最终我方获得了法院支持,公司赔付给张女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等共计24万元。二、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公司始终主张自己与张女士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自然无需订立劳动合同,更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公司称,是因为公司人事专员工作交接的失误,将张女士错认成劳动关系,才误为张女士缴纳社保。但是,在吴律师团队成员提供的证据面前,公司这种推脱的说辞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首先,吴律师方提供了工作沟通记录、工作交接明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和社保缴纳记录等,向法院证明张女士系接受公司的安排与管理完成工作,通过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公司亦于每个月的固定日期向张女士支付报酬,其数额具有固定性和规律性,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次,公司称因人事专员的失误才误将劳务关系转变为劳动关系,但公司从5月开始为张女士缴纳社保,至张女士离职时已经为其缴纳了八个月,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未发现失误明显系公司的借口且不符合常理。退一步而言,即使公司的人事误将张女士归为劳动关系,那么人事专员的职务行为也代表了公司的管理行为,其错误行为不应该由张女士负责。综上所述,即使本案中公司与张女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依然构成了劳动关系。实务中这类案件屡见不鲜,当员工遭到单位不公平对待或者被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时无须惊慌,可以积极寻求律师的帮助,请律师前期介入,保留好相应证据,以争取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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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例】申请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遭拒,上海仲裁委裁决由单位承担全部赔偿!
摔落受伤,导致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腰椎骨折、器质性精神障碍等全身多处严重伤情,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共计住院56天。2023年6月26日上海市崇明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范大哥此次受伤为工伤,2024年6月24日上海市崇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伤残等级为七级。选择委托本以为伤残等级确认后赔偿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但单位却提供了范大哥的工伤保险参保记录,主张范大哥的赔偿款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除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外,不同意支付任何赔偿。巨额的医疗费已经使得范大哥的家庭不堪重负,即使单位赔偿部分未谈妥,如果能先从工伤保险基金取得部分赔偿,也能大大缓解家庭的压力,但材料递交后等来的不是到账短信,而是“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通知。面对赔偿过程中一波三折,手足无措的范大哥在了解到我们团队的专业背景后,决定寻求帮助。我们团队为其详细分析了案件情况,并向范大哥说明了,即使社保部门拒绝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仍然有权向单位主张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流程「案件分析」我们团队在接手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调查发现,在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范大哥的赔付申请仍遭拒绝的原因是工伤保险缴纳不及时,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我们团队认为,由于本案是单位的过错导致未及时为范大哥缴纳工伤保险,应由单位就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案件推进」我们团队迅速展开行动,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范大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出院记录、医药费发票等,证明即使单位为范大哥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因缴纳时间晚于工伤事故发生时间,这才导致社保部门拒绝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由此,单位仍不能免除其本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不仅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我方全部仲裁请求。完美收官在我们团队的助力下,最终由单位支付范大哥所有工伤保险待遇。此次胜诉不仅是对范大哥个人权益的有效维护,也是对用人单位应规范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警示。我们团队将继续致力于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更多像范大哥这样的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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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成功办理刑事案子不起诉
护人,公安机关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接受委托后吴继成律师立即前往检察院复制、查阅卷宗,听取犯罪嫌疑人张三的意见,并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发现犯罪嫌疑人张三不存在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主观故意,并且缺乏相关犯罪事实及证据。随后吴继成律师通过口头、书面的形式多次跟检察官沟通,并提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检察院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征求公安机关、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等多方意见,最终采纳了不起诉的意见,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三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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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途被调到新公司,工作年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案情简介委托人韩女士于1997年6月1日入职江苏一家公司,2007年公司将韩女士调任到北京分公司工作,担任部门经理一职,此后韩女士一直在北京工作至今,2020年开始工资调整为每月3.5万元。2022年8月1日,北京分公司向韩女士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书中载明“江苏总部董事会考虑到,你过去五年业绩不达标,现公司决定于2022年8月31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接到解除通知后,韩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离职,并要求公司出具业绩不达标的合理依据。韩女士称,自己在江苏总公司工作了10年,后又因公司的原因被调任到北京,在北京分公司工作长达15年,一直以来恪尽职守,不存在通知书中所说的业绩不达标问题。对此,公司没有办法拿出合理依据,于是多次找到韩女士协商。协商过程中,公司主张自己并非是单方面辞退,而是与韩女士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北京分公司方认为,韩女士在这里工作十五年,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5万元,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52.5万元。韩女士认为,自己的工作年限应当从1997年在江苏总公司工作时开始计算,至今已经有25年,并非北京分公司所说的15年。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韩女士最终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希望获得帮助。吴中律师团队在了解案情经过后,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韩女士系服从公司安排调任至北京,工作年限应当包含在江苏工作的十年。之后因韩女士和公司之间差距较大,吴中律师团队代理韩女士提出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175万元,仲裁委也最终支持了我方的主张。二、律师分析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工作每满1年赔偿1个月本人工资;而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二倍。在本案中,公司主张韩女士业绩不达标,却无法拿出韩女士业绩不达标的考核证据,且公司也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此外,虽然公司多次找到韩女士谈离职事宜,但是韩女士从未表示同意,公司系违背韩女士的意愿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韩女士支付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其次,韩女士先后在江苏、北京工作,工作的两家公司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韩女士工作地址的变动系接受公司指派,而非因个人原因从江苏总公司离职;且韩女士与江苏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总公司也并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随即韩女士在北京分公司入职。基于以上原因,韩女士在江苏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至在北京分公司的工作年限内,共计25年,在吴律师的帮助下,最终韩女士获得了175万元的赔偿。在实践中,有许多公司为了降低自己的赔偿责任,解除与员工的原劳动合同后,用另一家公司的名义签订新劳动合同,而员工的岗位和薪资待遇等往往保持不变。正是因为岗位与薪资待遇等没有发生变化,很多员工对新签合同的行为并不设防,认为没有影响到自己的工作,但是不久后却被公司辞退,且支付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都是按照新签合同之后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公司的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原劳动合同内的工作年限也并不是公司可以随意决定舍弃的。如果遇到这样的事情,建议员工可以寻求律师帮助,委托律师介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主张应得的赔偿金额。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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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涉嫌诈骗罪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XXXX案件经过:苏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3月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4月1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照明,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案件侦查: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并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案件详情:芸某等人通过电话、微信拉拢客户关注电信诈骗公众号,伪造微信、QQ聊天记录截图,骗取“上线”人员报酬。芸某将犯罪手法传授给丽某,两人合伙成立工作室,招聘多人从事诈骗活动。团伙涉及北京市通州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起,涉案金额1545000元。团伙成员非法获利情况:芸某至少65662.8元,丽某至少56710元,费某至少11960元,莹某至少25942.39元,章某至少25098.6元,黄某至少29070元,鹏某至少5970元,苏某至少3980元。不起诉决定: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苏某的诈骗所得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尚无法确定已达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不起诉。日期:2024年11月22日徐照明律师结语: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为人辩冤白谤乃天下第一公理,通过七个月的鏖战,成功为当事人争得不起诉结案。深耕刑辩,法安天下。水深火热中见证专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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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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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事故当事人定的,一般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能成为责任重新认定的申请人。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代理权的人。(1)事故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对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提起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但申请人仍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出现。(2)事故当事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其近亲属可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3)当事人死亡的,其申请人资格转移由其近亲属享有,其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这是申请人资格的继承,其地位等同于当事人,而不是代为申请。3、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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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还可以起诉要抚养费吗
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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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后怎么办才能离婚
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在保留家暴证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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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算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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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走法律程序应该要怎么走
持下列证件和证明:2、本人的结婚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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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有权分得财产吗
孩子可以继承财产,那么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